SIDA『设计30分』又带着新鲜干货来啦!
4月28日14:00,第三期的直播节目邀请了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宗鹏律师,为云端的小伙伴上了一堂专业视角下的高品质课,吸引了众多设计领域的设计从业者,包括国内设计企业、设计师、SIDA的会员单位,以及SIDA『设计30分』的新老朋友们。
说到知识产权,这是一个时常被忽略的话题,但和每个人的生活都产生密切的联系,比如你随手在商店买的一个日用产品,又或者是你和好友聊天时发的一个表情包……每时每刻都在和它打交道。
在设计领域,设计被抄袭、模仿的现象屡有发生,很多时候,因为管理不善、产权意识不够,常常导致创意元素、甚至整个设计作品的侵权行为,甚至可能有时本身并未意识到权利被侵犯,而纠纷一旦发生,就会给企业和品牌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声誉的影响与损失。
通过此次直播分享的观看,大家应该对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我们也希望能够对各位设计从业者们起到一定的帮助,避免踩雷。
话不多说,观看过直播的小伙伴们,不妨再来趁热打铁温习功课,错过直播的朋友们, 就跟随我们的文字回顾,一同来看下第三期SIDA『设计30分』的知识点分享吧。
直播精彩内容回顾
在分享中,王宗鹏律师围绕设计领域IP问题、设计协议合规要点、产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设计作品竞争法保护五大方面,并根据过往案件经验和实际案例,对与我们设计行业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分享与交流。
△直播现场画面
首先,王宗鹏律师为了便于我们后面的了解,为我们介绍了设计行业的知识产权法IP(intellectual property)是设计人对于自己的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力,主要分为“设计合同”、“外观设计”、“著作权”、“竞争法”四个部分。
设计合同涉及着协议的问题,合规要点包含着八大重要条款:
●是否限定具体受托设计人员
●是否允许受托设计内容转委托
●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法
●作品制作期限是否合理
●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约定
*在设计中最重要的条款要属知识产权归属,那么如何约定,要看委托设计的设计图、模型、根据设计图制作的产品等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是归属委托人或受托人单独所有,还是双方共有;如果知识产权归属委托人的受托人可以在什么程度使用,是否可根据委托人的后续使用拥有收益分配权;如果共同所有的委托人是否可单独许可他人使用或单独申请专利。
●设计成果如何验收
●许可授权类型
●合同解除条款
●外观设计构成三要素及组合
三要素:形状、图案、色彩
外观设计三要素可构成六种类型:
1.单纯产品形状的外观设计
2.单纯产品图案、相片的外观设计
3.产品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
4. 产品的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5.产品的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6.产品形状、 图案和色彩三者结合的外观设计
其中,产品是指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品,包括外观设计载体,而像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以及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所称的产品,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或桥梁等也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所称的产品,其次产品中不能分割的局部不能单独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不予保护的设计
1.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建筑物、桥梁等;如山水别墅;根雕作品
2.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的物质,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产品;如沙画摆件;拼图组建
3.文字、字意;纯美术作品;不能单独使用的产品部件(杯把手);不是产品常规形态
●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侵权规则
侵权对比基本原则: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step1: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近似产品
step2: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侵权产品外观设计
step3:侵权产品、比对二者的形状、图形、色彩是否相同或近似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讲到作品需要有自己的“独创性”时,王宗鹏律师讲到一个问题,当不同地域不同的人不约而同创作了相似的作品,需要如何解决?
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即使两个创作者碰巧同时创作了相同的作品,也满足“独”的要求,但后创作者必须证明自己未接触前作品
2.以已有作品为基础再创作:必须与原作品产生可以客观识别的变化,且只对自己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3.独创性中的“创”:必须是智力创作的成果,体现了作者对信息一定的安排、编排
“著作权法不保护单纯的思想,只保护具体的表达。”
●著作权法侵权判定规则
原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接触+实质性相似
原告需证明:
1.作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2.作品在公共领域可获取,被告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
3.被告使用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可抗辩:
1.有其他人创作的作品早于原告的作品使用了原告主张有独创性的部分
2.被告是独立创作,没有接触原告作品(很难证明)
3.被告使用的部分与原告主张的部分只是轻微类似,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1.个人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介绍评论说明性使用
3.时事新闻报道
4.课堂教学、研究
5.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使用
6.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为保存版本进行复制
7.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8.对设置在室外的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9.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盲文
*实用性质的功能、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等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能以专利的形式保护。
在案例讲解中,王宗鹏律师通过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Inter Ikea Systems B)与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向我们讲解了设计较为简单的设计作品是不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包装、装潢的保护模式
包装、装潢必须有一定影响:
1.知名度:包装、装潢和使用包装、装潢的商品必须在相关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2.特有:属于知名商品独特使用的包装、装潢,不能是同类商品通用的包装
3.可以被用来识别商品来源:相关消费者看到该包装、装潢就会联想到产品的生产者或该产品
侵权规则: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相同、相似的包装、装潢,使相关消费者可能将该商品误认为是由知名商品的销售者提供,或销售者与知名商品的销售者有关联、合作、授权关系
在案例讲解中,王宗鹏律师通过路虎&陆风案、迪士尼动画《赛车总动员》&国产动画《汽车总动员》纠纷案、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案、加多宝vs王老吉红罐包装案等,让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了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以便设计人在今后从业之路中,避免相似情况的发生。
知识产权的专业性门槛虽高,但是通过王宗鹏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浅出的讲解之后,相比作为设计领域的我们,都会有一个法律知识的自我普及。最后,王宗鹏律师为我们总结了五点建议,并通过自己的希冀,为这次直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深圳作为设计之都,希望在这个行业内,可以看到更多的原创作品,亦或是在尊重他人权利下进行衍生创作的作品,也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从司法的层面去保护还是从行业规范层面,我们都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让设计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大咖为你答疑解惑
王律师您好,请问下如果客户没有付款,但是使用了我的设计,而且他在我的设计上改了一点点,这种情况可以怎们用法律程序处理呢?
在有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如果有违约行为,我的所有权保留,我可以发律师函告知对方不允许再使用,其次就是违约付款的事宜。同时这个问题中还涉及到了客户侵犯了保持作品的完整权和改编权,可以发起侵权之诉讼。
请教一下王律师: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最终被宣告无效的话,就不构成侵权了。因为无效是,自始无效。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在审核专利时,会通过文献、在线使用、技术资料、实物、展览中检索被无效的概率其实较高,所以如果被无效掉,这个权利就没有产生。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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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SIDA『设计30分』又要跟大家说再见了,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关注。每一次相约,都倾注了我们殷切的期待,每一次结束,都意味着下一次更精彩的回来。下期SIDA『设计30分』,我们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