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申报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认定的通知
Date:2012-11-22 Source: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规定,现发布2012年申报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认定申报指南。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申报工作,并于2012年11月16日至11月25日在深圳文化产业信息网上(http://www.szwenchan.gov.cn,请务必注意域名后缀是gov.cn)进行申报。申报系统在深圳文化产业信息网首页左下角(点击此处进入申报系统)。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对象

认定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的主导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范围,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

(三)截止上年底已向深圳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主要指市、区统计局,须已报送统计年报表);

(四)没有《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评审标准

对符合“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认定对象的企业,按照企业总资产(权重10%)、主营收入(权重10%)、增加值(权重40%)及增速(权重10%)、纳税总额(权重20%)及增速(权重5%)、职工期末人数(权重5%)等6项指标进行定量测评。(相关数据以市相关部门权威数据:主要指市区统计局和税务部门为准)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上两个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近三年内无违规证明;

5、上年度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的有关统计报表(主要指市、区统计局,须已报送统计年报表);

6、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请在接到市文体旅游局通知后提交书面材料,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缺一不可,复印件按普通A4纸型制作,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